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訴,1385,2019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5號
上 訴 人 李純寧
歐乃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妙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計算式:737,469 +29,064=766,53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