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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Giesecke & Devrient Asia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Roland Savoi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佰柒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計算式:117,596x31.622《即原告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3,718,621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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