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訴,411,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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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莊秋霞
周肇銘
賴昱蓁
楊坤木
張瑞章
陳盈如
鄧兆芳
黃鴻文
陳聰波
蘇文燿
徐紹祥
徐芳柔
被 告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國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杰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杰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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