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訴,663,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 告 王連陞
被 告 王玉泉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