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重訴,207,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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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李季桓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4 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 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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