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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何志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壹萬柒仟貳佰壹拾叁元(計算式:13,705,675+111,538 =13,817,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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