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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鍾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8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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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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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105-2 │股票 │1 │ 262 │ │
│1 │ │ │ │ │ │ │
├─┼───────────────┼──────────────┼────┼───┼────┼───┤
│00│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116313-7 │股票 │1 │1000 │ │
│2 │ │ │ │ │ │ │
├─┼───────────────┼──────────────┼────┼───┼────┼───┤
│00│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35780-2 │股票 │1 │ 189 │ │
│3 │ │ │ │ │ │ │
├─┼───────────────┼──────────────┼────┼───┼────┼───┤
│00│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37668-6 │股票 │1 │ 174 │ │
│4 │ │ │ │ │ │ │
├─┼───────────────┼──────────────┼────┼───┼────┼───┤
│00│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39569-8 │股票 │1 │ 162 │ │
│5 │ │ │ │ │ │ │
├─┼───────────────┼──────────────┼────┼───┼────┼───┤
│00│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41333-2 │股票 │1 │ 92 │ │
│6 │ │ │ │ │ │ │
├─┼───────────────┼──────────────┼────┼───┼────┼───┤
│00│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42967-3 │股票 │1 │ 19 │ │
│7 │ │ │ │ │ │ │
├─┼───────────────┼──────────────┼────┼───┼────┼───┤
│00│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44257-3 │股票 │1 │ 37 │ │
│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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