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佳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石松
代 理 人 林恩宇律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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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 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1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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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本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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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佳慶開發建設股份│ 104年5月13日 │ 105年5月6日 │ 10,000,000元 │TH0199984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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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佳慶開發建設股份│ 104年5月13日 │ 105年5月6日 │ 10,000,000元 │TH0199985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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