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110,2017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智
代 理 人 林恩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
│編│ 發票人 │ 擔當付款人 │   發票日   │   到期日   │    金額    │本票號碼  │
│號│        │            │  (民國)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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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嘉營造│華南商業銀行│101年9月13日│103年9月13日│1億5千萬元  │IB1762494 │
│  │有限公司│永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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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嘉營造│華南商業銀行│101年9月13日│103年9月13日│9千萬元     │IB1762495 │
│  │有限公司│永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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