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威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肇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金樺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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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編號 │ 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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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樺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52-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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