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游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9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33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林麗芳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未記載 │81,401元 │DT0128285 │105 年11月18日│
│ │ │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 │ │ │ │
│ │ │司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