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138,2017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陳聰興
代 理 人 廖福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