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葉柏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六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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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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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 額 │本票號碼│備考│
│號│ │ (民國)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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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億貿易有限公司、│92年2月25日 │未記載│6,700,000元 │ │ │
│ │謝秉豐、林世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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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億貿易有限公司、│93年2月10日 │未記載│9,800,000元 │ │ │
│ │謝秉豐、林世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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