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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劉淑琴
代 理 人 周 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六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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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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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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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167245-6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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