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190,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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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胡姵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
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
┌──────────┬────┐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    數│  
├──────────┼────┤          
│89ND0839869-7       │1,000   │
├──────────┼────┤          
│89ND0839870-3       │1,000   │
├──────────┼────┤
│89ND0839878-8       │1,000   │
├──────────┼────┤
│89ND0839879-0       │1,000   │
├──────────┼────┤
│89ND0839880-6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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