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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施珮瑜
代 理 人 陳貴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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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種類 │ 股票號碼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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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86-ND-0017353 │1000│
├──┼───────────┼──────┼───────┼──┤
│2 │同上 │普通不定股 │86-NX-0000103 │495 │
├──┼───────────┼──────┼───────┼──┤
│3 │同上 │增資不定股 │90-NX-0000374 │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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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 │增資不定股 │94-NX-0000656 │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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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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