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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儲平
代 理 人 陳頌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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