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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蘇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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