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257,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曾柏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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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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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編號       │  股數(股)  │
├──┼────────────┼─────────┼───────┤
│ 1  │安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Y-15-0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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