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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王景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
民國106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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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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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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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景林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未記載 │255,565元 │FE0443261 │105年10月4日 │
│ │ │用合作社竹圍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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