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曾燕梅即陳志男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