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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林紹明(SUPHANANON KARAN)
代 理 人 徐子琦
複 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林國長之附表所載之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3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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