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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邦基即陳董素月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添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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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 數│
├──────────┼────┤
│087-ND-0103516-2 │1,000 │
├──────────┼────┤
│087-NX-0006342-3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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