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65,2017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邦基即陳董素月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添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
┌──────────┬────┐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    數│  
├──────────┼────┤          
│087-ND-0103516-2    │1,000   │         
├──────────┼────┤          
│087-NX-0006342-3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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