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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蘇秀芳
代 理 人 簡羿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股票號碼 張數 股票股數
89ND0621643-3 1 1,000
89ND0621644-5 1 1,000
合計 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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