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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訴訟代理人 張忠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票據)事件,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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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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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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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商業│彰化商業│台電興達│12,000 元 │KB1818709 │105 年9 月│
│ │銀行股份│銀行股份│發電廠 │ │ │1 日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南港分公│南港分公│ │ │ │ │
│ │司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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