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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川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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