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12680,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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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茂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蔡茂南於102 年4 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
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 二) 債務人蔡茂南自106 年11月至107 年02月共消費簽新臺幣34,144元,但於107 年9 月2 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
34,51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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