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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
債 務 人 劉忠義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陳報被繼承人劉林金菊之遺產,及債務人有無請領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金。
⒉自107 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⒊依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100 年前任職工作皆以駕駛為主,於聲請前2 年皆無投保紀錄。
據債務人陳報業於107 年10月開始工作,衡量卷內資料,債務人並無須支出租賃、房屋貸款等居住費用,再扣除與配偶依經濟能力分擔之扶養費,收入應尚有剩餘。
債務人現年43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仍有相當年份,請說明未選擇聲請更生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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