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簡上,309,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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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李俞陵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 訴 人 王書品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被上訴人 林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簡字第11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於109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林志達主張:緣伊與上訴人李俞陵於民國104 年7月6 日結婚,嗣李俞陵因工作赴美,結識同事即上訴人王書品,詎李俞陵、王書品均明知伊為李俞陵之夫,竟仍有如附件所示之「逾矩」對話及行為,顯已逾越非配偶關係之正常社交,嚴重破壞伊與李俞陵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共同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等情。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185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求為命李俞陵、王書品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107 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二、李俞陵、王書品則略以:伊等所為均無逾越非配偶關係之正常社交,林志達之舉證尚不足證明其配偶權有受侵害。

縱認伊等需賠償林志達,應僅需賠償象徵性1 萬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李俞陵、王書品部分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李俞陵、王書品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李俞陵、王書品之部分廢棄;

㈡上廢棄部分,林志達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林志達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林志達與李俞陵於104 年7 月6 日結婚且育有一子,王書品與林志達、李俞陵皆熟識,李俞陵、王書品間並有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下稱系爭對話內容)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㈣第232 至256 、275 、276 頁),堪信為真實。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項規定自明。

又婚姻乃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而侵害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態樣、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之。

㈡觀諸系爭對話內容,李俞陵、王書品間於106 年10月23日確曾有下述對話:┌───────────────────────────┐│10/23 00:57 王書品 剛真的想不起來是怎麼睡著的 ││10/23 00:58 李俞陵 其實你很快就睡著了 ││10/23 00:58 李俞陵 我本來想讓你睡一下,結果自己也 ││ 不小心睡著了 ││10/23 00:59 王書品 可能舒服完太累了 ││10/23 00:59 王書品 原來是我先睡著的 ││10/23 00:59 李俞陵 嗯啊!而且還玩了兩天 ││10/23 01:00 李俞陵 對啊!秒睡 ││10/23 01:00 王書品 好像問完妳的感覺我就不省人事了 ││10/23 01:00 李俞陵 是的 ││10/23 01:00 王書品 難怪後來的事完全沒有記憶了 ││10/23 01:01 李俞陵 對啊!因為你就突然壓住我的臉XD ││ 所以我才知道你睡著了 ││10/23 01:02 王書品 所以我是趴在你身上睡著的? ││10/23 01:03 李俞陵 身體是側睡,臉壓在我臉上 ││10/23 01:03 王書品 我連什麼姿勢睡著都想不起來了 ││10/23 01:03 王書品 原來如此 ││10/23 01:04 李俞陵 太累了 ││10/23 01:04 李俞陵 所以可以理解我常睡著的原因? ││10/23 01:04 王書品 可能親你的臉親到一半睡著了? ││10/23 01:05 王書品 嗯啊!終於可以體會什麼是睡到不 ││ 省人事 ││10/23 01:05 李俞陵 好像是 ││10/23 01:06 王書品 妳躺在床上了嗎 ││10/23 01:06 李俞陵 後來不知道為什麼又感覺到你重壓 ││ 我的臉,才驚醒的 ││10/23 01:06 李俞陵 嗯啊! ││10/23 01:06 李俞陵 來睡覺了? ││10/23 01:07 王書品 喔!其實我也想不起來驚醒時的姿 ││ 勢了 ││10/23 01:07 王書品 嗯,來睡覺吧 ││10/23 01:07 李俞陵 嘿呀! ││10/23 01:07 李俞陵 好唷!晚安囉 │└───────────────────────────┘依上開對話內容,並佐以李俞陵、王書品均不否認客觀上王書品曾有以其臉壓在李俞陵臉上之事實(見本院卷㈣第295、305 頁),足見王書品確實曾有以其臉壓在李俞陵臉上之舉動。

又依上開對話內容所示,可知王書品主觀上認為其此項舉動,可能是親李俞陵的臉親到一半睡著,而李俞陵對此並未予以否定,亦未對王書品此項舉動表示不悅或反對之意,則依其情形,足徵王書品當時應係欲親吻李俞陵始以其臉壓在李俞陵臉上,且李俞陵對王書品此項舉動亦未表達抵拒,其2 人互動甚為親暱。

而李俞陵、王書品此部分之親暱肢體接觸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顯已逾越普通朋友關係之往來舉止,當為明確。

李俞陵、王書品雖辯稱:此事是在不可預期的情況下發生的,也就是非故意而是無意中發生的云云(見本院卷㈣第295 、305 頁),然此顯與上開事證不符,且其2 人復未就渠等所述發生之事實過程舉出相當之證據以實其說,是其2 人此部分所辯,自非可採。

㈢審諸系爭對話內容,李俞陵、王書品於106 年10月24日至同年12月25日之期間內確曾有下述對話:1.王書品:「那妳先上來吧」、「妳來了我再去洗澡」、李俞陵:「嗯?沒關係,你先洗香香」、「洗好LINE我?」、王書品:「好」、李俞陵:「好唷!等你」。

2.王書品:「妳今天有辦法過來嗎?我差不多10:30 可以回家」、李俞陵:「應該可以,今天要洗衣服」、「不過我怕你太累耶」、王書品:「好,我不累」、李俞陵:「那我差不多5 至10分鐘後會去洗衣服,你呢?」、王書品:「我差不多5 分鐘回到家」、「我到家告訴妳」、李俞陵:「好唷!不過你要洗澡吧?」、王書品:「可以等妳過來再洗好了」、李俞陵:「也是」。

3.王書品:「妳可以了直接上來吧」、李俞陵:「嗯,好」、王書品:「我已經想好香香了」、李俞陵:「想?」。

4.王書品:「我剛洗完澡光著身體照鏡子,想到妳說我的背影很性感!我在那邊看來看去明明都是肥肉」、李俞陵:「啊呀> \\\<可能因為是遠看而且很不好意思看太久?整體來說很性感啊」。

5.王書品:「剛只是想抱抱妳而已」、「其實根本不急」、李俞陵:「剛剛很混亂所以上不去」。

6.王書品:「你要上來休息一下嗎?」、李俞陵:「你不累啊?」。

7.王書品:「吃火鍋看電影真的很享受吼」、李俞陵:「嗯啊!特別是窩在你旁邊」、王書品:「而且我記得我們一起吃火鍋找的電影都蠻好看的」、李俞陵:「對呀!!」、王書品:「呵呵我也很喜歡妳陪在我身邊」、李俞陵:「因為你還會在我害怕時靠過來」、王書品:「等一下睡覺前來看一下PTT 電影版的討論」、「因為我也很喜歡跟妳窩在一起的感覺」。

8.王書品:「不過有妳在身邊倒是很開心唷」、李俞陵:「不會啦!人總是要有情緒的呀!」、「嗯啊!所以晚上回去實驗是我都要動作快,不然能陪你的時間會變短」、王書品:「呵呵 謝謝你」。

9.王書品:「小寶貝!別想太多囉!今晚先睡個好覺吧!」、李俞陵:「謝謝你」。

10.王書品:「妳要來我這休息一下嗎?」、李俞陵:「好」 、王書品:「我等一下就回去」、李俞陵:「好」、「那 你要快一點唷欸」、「不然我又要流浪了」。

11.王書品:「嗯,要過來嗎?」、李俞陵:「好啊、但可能 只能一下下」、王書品:「嗯,沒關係,想你了」。

12.依上開所示對話內容本身,暨綜合系爭對話內容之前後文 義,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足徵李俞陵與王書品間之言談 互動甚為親密,實非屬普通朋友關係所為。

李俞陵、王書 品雖辯稱:伊等受西方文化的感染,習慣西方社會中朋友 及同事間較為直接和開放的互動,且許多乃英文直翻譯中 文,對話才會讓人誤會,惟此並非伊等之原意云云(見本 院卷㈣第313 、315 頁)。

惟查,雖李俞陵自幼曾在國外 就讀、居住共約9 年,王書品當時在美國紐約亦已工作且 生活5 年,其2 人皆深受西方文化感染,已逐漸習慣西方 社會中朋友及同事間較為直接和開放的互動等情,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㈣第275 頁),然李俞陵既身為林志 達之妻,且王書品亦不否認其明知李俞陵與林志達為夫妻 關係,則李俞陵與王書品就其2 人間之社交方式,自應依 已婚者與配偶外其他異性應有之互動分際加以拿捏,尚非 可任以其2 人受西方文化感染云云作為藉詞。

況細觀上開 對話內容,其中諸如:「想抱抱妳」、「窩在你旁邊」、 「很喜歡妳陪在我身邊」、「很喜歡跟妳窩在一起的感覺 」、「不然能陪你的時間會變短」、「小寶貝」、「妳要 來我這休息一下嗎?」、「想你了」等詞,衡諸一般社會 常情,該等對話內容顯已逾越普通朋友之分際,核屬親密 之言談互動,初不因李俞陵、王書品曾受西方文化感染而 有異,是其2 人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㈣據此,本件李俞陵、王書品間之互動關係,核屬逾越一般社交行為而屬婚姻關係外之不正常交往。

又參諸兩造之熟識關係、李俞陵與王書品之互動方式、均明知李俞陵為林志達之妻、林志達與李俞陵育有一子等情事為客觀判斷,可徵李俞陵與王書品之上開行為,已破壞林志達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共同不法侵害林志達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使之精神受有痛苦,其情節核屬重大,是林志達依上開規定,請求李俞陵、王書品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再量定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身分地位、經濟情形等狀況為之。

本院爰審酌兩造之學歷均為博士、職業、經濟能力、李俞陵與王書品之行為手段、破壞林志達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程度,導致林志達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審量定非財產上損害金額20萬元,尚屬適當。

至李俞陵、王書品所辯:伊等僅需賠償象徵性1 萬元云云,則顯未能充分填補林志達所受之損害,當非可取。

六、綜上所述,本件林志達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85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請求李俞陵、王書品連帶給付20萬元,及自107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見原審卷第36、37頁;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等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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