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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李葉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娟等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就被告林美娟、李明雄、施金順、黃白寶鸞、黃柏諺、李光正、李文仁、李王堂、石宏裕部分,僅記載被告之姓名而未記載住居所,其書狀內容尚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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