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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戴忠宏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吳勇君律師
周廷威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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