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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歐芳吟
相 對 人 俏美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俏美魔行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俏美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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