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勞執,34,2018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芝郡
吳慧娟
張詩珮
李珮青
劉雅文
共同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俏美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一、積欠工資及資遣費之爭議,資方同意依下述金額給付勞方,並分兩期給付,第一期於一0七年二月八日以前給付,第二期於一0七年三月八日以前給付,逕匯入勞方五人個別原領薪資帳戶。

吳慧娟部分,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第一期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第二期給付新臺幣肆萬元;

張詩珮部分,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元,第一期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元,第二期給付新臺幣柒萬元;

李珮青部分,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零叁元,第一期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零叁元,第二期給付新臺幣肆萬元;

劉雅文部分,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壹拾壹元,第一期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壹拾壹元,第二期給付新臺幣肆萬元;

張芝郡部分,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第一期給付新臺幣叁萬元,第二期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

二、資方同意於一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依下述金額補提繳勞方勞工退休金至勞方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吳慧娟部分新臺幣陸仟零柒拾叁元;

張詩珮部分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

李珮青部分新臺幣陸仟叁佰貳拾貳元;

劉雅文部分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貳元;

張芝郡部分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貳元。」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1 月23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分二期給付下述金額,第一期於107 年2 月8 日以前給付,第二期於107 年3 月8 日以前給付。

給付方式:給付吳慧娟新臺幣(下同)85,786元(含工資80,041元、資遣費5,745 元),第一期給付45,786元,第二期給付40,000元。

給付張詩珮147,500 元(含工資128,090 元、資遣費19,410元),第一期給付77,500元,第二期給付70,000元。

給付李珮青84,203元(含工資76,319元、資遣費7,884 元),第一期給付44,203元,第二期給付40,000元。

給付劉雅文80,211元(含工資72,483元、資遣費7,728 元),第一期給付40,211元,第二期給付40,000元。

給付張芝郡59,229元(含工資54,617元、資遣費4,612 元),第一期給付30,000元,第二期給付29,229元。

相對人並同意於107 年1 月31日以前依法補繳聲請人未繳之勞健保費及補提聲請人勞工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分別為吳慧娟6,073 元、張詩珮12,692元、張珮青6,322 元、劉雅文6,572 元、張芝郡6,492 元。

相對人應於上開日期前將前述和解金分別匯入聲請人吳慧娟等5 人之原薪資帳戶及提繳至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惟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並於107年1 月23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依其聲請意旨所述,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暨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

而相對人迄今並未履行義務一事,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為證,應足認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惟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補繳聲請人勞健保費之部分,無從於調解方案中查知相對人應納金額,揆諸上揭規定,本院就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僅得就補繳聲請人勞健保費以外之部分,核與上述調解成立內容相符,准予強制執行。

至其餘聲請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