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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曾玉雯
相 對 人 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三十日前將調解方案之金額(一○六年十二月工資及百分之十延期補償金合計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整)匯入勞方曾玉雯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除非訟事件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7條及第10條亦有明定。
本件聲請人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條規定,本院非無管轄法院,是認本院有管轄權。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3 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下稱勞資調解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方案及調解結果給付工資及遲延補償金新臺幣(下同)2 萬6,794 元,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兩造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業經新北市政府轉介勞資調解會調解,於107 年3 月29日調解成立,兩造調解方案關於:「建議資方給付106 年12月份工資及10% 延期補償金予勞方(…曾玉雯合計2 萬6,794 元整…)」,並於調解結果成立內容關於:「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⒉資方應於10 7年4 月30日前將調解方案之金額分別匯入勞方…曾玉雯…原薪資帳戶」,相對人屆期迄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107 年4 月2 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70542861號函、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存摺明細為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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