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勞簡,2,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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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獻平
被 告 信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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