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12623,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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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蔡學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正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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