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12624,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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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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