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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杜苑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順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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