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1938,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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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李碧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維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之必要,經本院於107 年2 月14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7 年2月23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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