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執消債清,23,20220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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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債 務 人 崔敏蓉


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茲依本件債務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有再選任管理人進行執行拍賣事宜,因標的眾多且地處偏遠(高雄六龜),交通、鑑價費用較高,請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新臺幣陸萬元,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及內容 財產現值(新臺幣) 一 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公告地價金額12萬2,100 元。
二 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公告地價金額14萬1,933 元。
三 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公告地價金額4 萬5,166元 四 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公告地價金額17萬0,984 元。
五 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公告地價金額10萬8,856 元。
合計 58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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