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簡上,10,2020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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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叄貴
訴訟代理人 周祐賢
上 訴 人 郭槐芳
郭坤旺
郭春成
郭陳織
郭宇文
郭冷清
郭娟娟
郭乙城
郭孟魁
郭泰田
郭泰國
郭雪桂
郭澤章
郭澤萍
吳秋江
郭小如
郭宥妘(原名郭幸妤)
郭幸美
陳錦文
郭慶育
林梅
郭佳萍
郭令澤
郭淑
郭春長
郭名修
郭宏鈞
郭子綱
郭麗婕
郭乙發
郭芳雄
郭泰修
郭澤華
郭麒瑋
郭瀞媖
郭澤仁
郭登福
郭登福(即郭秋林之信託登記受託人)
郭登福(即郭宇清之信託登記受託人)
莊素卿
郭育均
郭思函
郭阿平
上4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視同上訴人 郭豐民
郭勝宏(原名郭信昌)
郭信欣
潘才華
林秀芬(即王金菊之信託登記受託人)
唐瑤玉
唐瓔庭
楊淑滿
郭孝怡
郭張寶蓮
闕大為
潘才俊
郭慶龍(即郭金萬之承受訴訟人)
郭慶忠(即郭金萬之承受訴訟人)
郭靜美(即郭金萬之承受訴訟人)
郭冠瑩(原名郭怡雯)
郭宜紋
被 上 訴人 潘才智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第二項、附表一編號59、60號及附表二關於視同上訴人姓名「林秀芬(即王秋菊之信託登記人)」之記載,應均更正為「林秀芬(即王金菊之信託登記人)」;

附表一編號5號關於上訴人姓名「郭錦文」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錦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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