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郭宇文
郭尚文(即郭槐芳之承當訴訟人)
郭興華(即郭芳雄之承當訴訟人)
郭坤旺
陳錦文
郭慶
郭淑
郭澤華
郭澤章
郭澤仁
郭澤萍
郭佳萍
郭令澤
郭春成
郭彥賢
郭傳芳
郭田塗
吳秋江
郭泰修
郭陳織
郭阿平
郭冷清
郭春長
郭名修
郭小如
郭娟娟
莊素卿
郭均
郭思函
郭乙城
郭乙發
郭宥妘(原名郭幸妤)
郭幸美
郭子綱
林梅
郭麗婕
郭登福(兼郭宇清、郭秋林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郭孟魁
郭泰國
郭雪桂
郭麒瑋
郭瀞媖
郭信欣
郭燦興
郭哲維
郭宜紋
唐瑤玉
郭冠瑩(原名郭怡雯)
林碧霞
郭慶龍(即郭金萬之繼承人)
郭慶忠(即郭金萬之繼承人)
郭靜美(即郭金萬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上 訴 人 郭豐民
郭勝宏(原名郭信昌)
郭薇薇
郭珍珍
郭庭婕(原名郭菁菁)
郭瑛瑛
闕大為
郭汶洸之遺產管理人李志祥地政士
潘才華
潘才俊
林秀芬(即王金菊二筆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郭泰田之承當訴訟人)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潘才華
上 訴 人 黃美欣(即唐瓔庭之承當訴訟人謝瑤玉之承當訴訟人) 潘思任(即唐瓔庭之承當訴訟人謝瑤玉之承當訴訟人)
被上訴 人 潘才智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