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訴,1682,2019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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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2號
上 訴 人 張幸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力仁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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