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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星宇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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