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陳宗仁
陳邦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
原 告 陳致錚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被 告 陳永源
陳錦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麗秋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益隆(即陳佩印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益聰(即陳佩印之承受訴訟人)
陳益和(即陳佩印之承受訴訟人)
陳宏吉(即陳佩印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英(即陳佩印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燕(即陳佩印之承受訴訟人)
陳澤奕
陳喬子
蔡錦萱
蔡昀芸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蔡雲龍
被 告 陳秀美
高鴻廷
陳慶富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卿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慶文
被 告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健民
訴訟代理人 彭櫳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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