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訴,718,201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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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8號
原 告 陳祖嘉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
被 告 陳幼麵
輔 助 人 陳張阿輝
陳惠珍
被 告 許信一
盧許麗華
許秀實
許執中
簡許麗惠
許麗星
許麗玉
上7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宜
被 告 許明忠
金沢佑隆
金沢佑星
金沢淑子
河合令子

上5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勝和
許勝鈞
許玉鳳
許麗雅
黃閨秀
上4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安平
被 告 許李明媚
鐘輝煌
李健生
劉明傳
劉明仁
劉明信
劉明達
劉佳壽
劉怜娥
劉怜慧
陳淑純
陳秀卉
陳文彬
陳文豪
盧璧芳
周郁芳
陳富明
陳維祥
陳佩琦
鐘鑫城
鐘鑫雄
鐘鑫忠
鐘鑫強
追加 被告 許鈞惟
訴訟代理人 許祥熙
追加 被告 許家僖
許家華
許鈞傑
許世亨
許世豪
李承正
李先耀
李先倫
李先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 月28日下午4 時宣判,惟經社工通知被告鐘錦隆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同年3 月2 日死亡,則本件有通知被告鐘錦隆之繼承人到庭應訴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5 月21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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