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重訴,231,2020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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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陸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玖萬零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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