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郁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