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12942,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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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宜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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