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2103,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傅燕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奇明光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敬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